1、集中供养
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,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。
2、分散供养
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,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,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。
1.供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,包括粮油、副食品、生活用燃料、水电、服装、被褥等生活开支和门诊医疗费用、零用钱等;
2.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;
3.提供疾病治疗,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;
4.办理丧葬事宜;
5.对正在接受学前教育和各阶段学历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,在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基础上,要按照本区扶贫助学政策给予救助。
济南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份发布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》:
确定自2014年4月1日起,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如下调整:
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4700元提高到5300元,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900元提高到3400元。具体标准由各县(市)、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,并报市政府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