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手册的育龄夫妻;
2.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未婚育龄女子;
3.生育服务手册遗失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。
1.结婚证(原件)
2.夫妻双方身份证(原件)
3.户口簿或户籍证明(原件)
4.夫妻近期合照(二寸)
领取填写登记表
夫妻双方,持所需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;填写《婚育状况声明书》。
材料审核,事务办结
1.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,当场审核,通过,领取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》
2.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,当场审核,不通过,告知申请人理由
注:未婚育龄女子要在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,领取《结婚证》后再补办生育服务手册;
生育服务手册遗失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,由持有人登报声明作废再进行补办。
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。
办理时限:
1.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手册的育龄夫妻,应在生育后30日内补办;
2.在生育前未办理结婚证的,应在补办《结婚证》后的7个工作日补办;
3.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丢失或毁坏的在登报声明作废之日起就补办。
办理费用:
不收费。